邹某涉嫌诈骗案,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曹小钢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

邹某涉嫌诈骗罪历经七个月终获不起诉

--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曹小钢

    【案情简介】

    某市公安分局通过工作发现:2021年10月初,犯罪嫌疑人朱某、张某、王某三人因赌博输钱后共谋在某宾馆房间的麻将机上安装作弊设备,采用诈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犯罪嫌疑人邹某明知他人购买作弊设备用于诈骗,仍向他人以7000元1套的价格出售2套作弊设备,并帮助朱某等人在某宾房间的麻将机内安装调试,由朱某、张某、王某利用作弊设备控制赌博输赢的方式进行“斗牛”的诈骗活动,2021年10月18日至10月27日间共骗得马某等人57000余元。

    2021年11月24日,犯罪嫌疑人邹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2年11月10日被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2年12月,邹某焦急万分地找到我,称自己本以为没有什么事情,没想到自己会被判刑。如果被判刑,肯定会影响子女的前途。听完邹某的介绍后,我让其先保持冷静,而后详细地帮其分析了案情,并建议其等待查阅卷宗材料后再作下一步打算。

    接受委托后,我迅速到检察机关复制了本案全部卷宗,认真细致地阅卷。而后,我结合本案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从事实认定方面提交了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在后续的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均未能排除我提出的合理怀疑。最终历经七个月,即在2023年6月,因指控证据不足,某市公安机关主动将犯罪嫌疑人邹某撤回起诉,并对邹某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辩护词节选】

    一、公安机关在未区分正常赌博数额与诈骗赌博数额的情况下,将所有赌博数额均认定为诈骗数额,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根据证据1卷第42页(朱某第五次讯问笔录)第10-16行、证据1卷第62页(王某第四次讯问笔录)第17-22行、证据1卷第96页(张某第六次讯问笔录)第5-10行可知,犯罪嫌疑人朱某等人在使用“作弊设备”实施诈骗时,并不是每把都使用“作弊设备”操控所拿到的牌,只是在王某和张某坐庄时才会操控。而且按照朱某等人的供述,“作弊设备”启动时,也不是立即就能操控,需要等到第三把牌以后程序才会真正启动,从而达到操控大牌的目的。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必然存在正常赌博和诈骗赌博。如果是诈骗赌博赢来的钱,理应属于诈骗数额。但如果是正常赌博赢的钱,那就应当从诈骗数额中扣除。因此,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对正常赌博数额与诈骗赌博数额不加以区分,而直接将所有数额均认定为诈骗数额,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而且,公安机关也没有对该“作弊设备”进行鉴定,以检测该设备是否真正起到操控牌的作用。因此,本案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邹某的帮助行为是在朱某等人实施诈骗犯罪之前,即使认定其涉嫌犯罪,也属于事前的帮助犯,应当成立犯罪预备

    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发现犯罪嫌疑人邹某安装“作弊设备”及调试设备的行为,均是在犯罪嫌疑人朱某等人尚未着手实施诈骗犯罪之前,即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对于朱某等人后面实施诈骗犯罪的具体情况,邹某既不在场,也不知情。因此,对于邹某而言,其属于事前的帮助犯,与正犯朱某等人只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成立共同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2条的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邹某第一次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的行为应当属于自首情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第198条规定: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第346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讯问等侦查活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第350条规定:异地执行传唤、拘传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具体到本案,根据证据1卷第17页的传唤证以及邹某第一次讯问笔录可知,邹某是2021年11月24日15时被办案民警从某市以外的其他市区传唤至某市公安局接受讯问的。很明显,侦查机关直接将邹某从某市以外传唤至某市办案机关所在地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违法传唤。而邹某在知道办案民警的来意后,就主动跟随民警到办案机关所在地接受讯问,并如实交代的全部犯罪事实。因此,邹某的这种行为应当属于自动投案,系自首。

    综上,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邹某的行为属于事前的帮助犯;其也没有直接参与诈骗犯罪,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希望贵院能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公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犯罪嫌疑人邹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以及上述从轻、减轻情节,对其相对作出不起诉处理。

    【办案心得】

    本案的当事人因为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所以对自己所涉案件未给予重视,也未聘请律师,以为自己没有什么事。直至案件被移送起诉,才意识到自己要被判刑,可能会影响子女的前途。虽然最终被判缓刑的可能性较大,但是当事人及家属不希望因为此时而影响子女。所以对辩护律师寄予很大的希望。最终在辩护人的不懈努力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归根结底,本案能够获得有效辩护,主要有以下几点:

    1.认真阅卷、梳理证据

    案件基本事实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基础,没有案件事实,就如同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而要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则需要确实充分的证据。所以认真阅卷、梳理本案证据是刑事辩护的首要前提,也是开展刑事辩护最重要的基础。

    2.立足现有证据,寻找有利辩点

    在系统梳理证据的基础上,对指控事实与基本事实之间是否矛盾以及现有证据是否充分证明指控事实这两方面着手,寻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辩点,并及时向公诉机关提交辩护意见。

    3.办案单位的担当和辩护人的坚持是本案成功的关键

    我们国家素有“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思维,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先入为主,对犯罪嫌疑人大都是有罪的推定,只重视有罪证据而忽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无罪证据。辩护律师代理本案期间,一直与办案单位保持沟通,并坚持提交辩护意见。当然,关键还是办案单位非常有担当,在二次退查未获得充分证据后,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撤回起诉。

 

创建时间: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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