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罪过形式是故意,其故意的具体内容是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消费者的正当消费权益以及产品市场管理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这或者放任种结果的发生。

      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具体为:

      1、掺杂、掺假。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产品的制造者(含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即产品的批量或零散经销售卖者(含产品的直销者)。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客体: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即指刑法另有规定的产品(如药品、食品等)以外的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伪劣产品扰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侵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对本条规定的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本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创建时间:202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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