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犯罪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以下四个必不可少的因素组成:
1、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2、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3、严重后果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
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安全与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连,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本罪实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三、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四、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